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国营鱼儿红牧场,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2号鱼儿红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述金,该牧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牧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甘肃辩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肃北蒙古自治县鱼儿红牧场。
法定代表人:禄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欧,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省国营鱼儿红牧场因与被上诉人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甘肃省国营鱼儿红牧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3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