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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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月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白忠,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月梅与被告吕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月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44912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其中97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506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5597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41342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一直以承包工程、住院治疗以及赔偿民工损失为由向原告借款244912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其余借款因被告在外地承包工程,没有出具借条(有汇款凭证)。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吕赢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2张、转账记录22张148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通用收据,被告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权利,因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借款96500元,2016年借款50600元,2017年借款55970元,2018年借款41342元,共计244412元。其中现金交付的85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剩余235912元原告转账支付于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能够证实双方间具有借款合意,并证实自2015年10月起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又陆续给被告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和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244412元。关于逾期利息,双方仅在借条中约定了8500元的还款期限,其余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自借款发生后原告就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故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吕赢偿还王月梅借款244412元及逾期利息(以9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50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以559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413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计2487元,邮寄送达费144元,由吕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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