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告):熊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系原告熊亮的姨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永华国际8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世安,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熊亮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熊亮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与楼房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金或不动产,价值以人民币102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030元,由申请人熊亮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义德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廖月莲 书记员张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