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宏,男,****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国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宏与被告济南国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宏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