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梅录新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东县平山百丘田。 法定代表人:张汉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3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吴川市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3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惠东城南新区厚园D地块*号商住楼及地下室、*号住宅楼土建工程总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惠东城南新区厚园D地块1号商住楼及地下室、2号住宅楼土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惠东县。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通过工程竣工报告等,而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惠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吴川市法院管辖,于法无据,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蓝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