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溢达汽车救援中心。住所临泽县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1UN3G7T。

法定代表人:王学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白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街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QTA5X。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担保人: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号农副公司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7民终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由刘军担保承诺履行本案下剩所有案件款,现履行期限已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恢复执行后查明担保承诺人刘军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单,该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本院认为刘军作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和解协议的担保承诺人,在未履行限额内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担保承诺人刘军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编号为CSC-W08598436的保险合同予以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担保承诺人刘军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P000000068001887的保险合同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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