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耸,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告:金常兴,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劳动者,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耸与被告金常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张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