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三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77706777C。
法定代表人:陈毓琦,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15171532B。
负责人:李家雨,经理。
审理经过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桂0127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XX号),冻结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其名存于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景信用社账号为10XXX31的存款。由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要求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已被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登记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其名存于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景信用社账号为10XXX31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