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长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娘毛措,女,****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才让措,女,****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措毛,女,****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吉太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仁青太,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拉加克,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华旦,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才让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吉先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先巴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坎卓才让,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被告:扎西,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居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文长加、娘毛措、才让措、措毛、吉太加、仁青太、拉加克、华旦、才让加、吉先加、先巴加、坎卓才让与被告扎西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文长加、娘毛措、才让措、措毛、吉太加、仁青太、拉加克、华旦、才让加、吉先加、先巴加、坎卓才让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文长加、娘毛措、才让措、措毛、吉太加、仁青太、拉加克、华旦、才让加、吉先加、先巴加、坎卓才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长加、娘毛措、才让措、措毛、吉太加、仁青太、拉加克、华旦、才让加、吉先加、先巴加、坎卓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由文长加、娘毛措、才让措、措毛、吉太加、仁青太、拉加克、华旦、才让加、吉先加、先巴加、坎卓才让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达哇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艳萍 书记员 仁青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