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被告:孙吴县北环配货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尤春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告:尤春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被告:杨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被告:杨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浦东新区。
被告:兰振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李勇与被告孙吴县北环配货站、尤春梅、杨婧、杨丹、兰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勇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