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云霞,女,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赵慧峰,男,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刘云霞、赵慧峰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21)晋032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查明,关于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是本案当事人婚后取得的财产,目前只有《东关北村安置房预收款协议》,未取得产权。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三、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由刘云霞、赵某使用,期限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赵某高中毕业或独立生活为止;刘云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慧峰住房补偿金每月400元整至赵某高中毕业或独立生活为止。四、夫妻共同债务9万元,刘云霞、赵慧峰各负担45000元;盂县秀水镇北关村发给赵某的福利款5885.82元,赵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于刘云霞”。
请求情况 赵慧峰异议称,请求停止要求其搬离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执行行为、停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000元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1.盂县人民法院口头要求异议人搬离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执行行为没有任何执行依据,超出执行范围,且违反法定程序。2.人民法院强制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无执行依据,该执行行为违法。判决书第四项判决申请执行人和异议人各自向债权人负担45000元,即债权人既非执行申请人,也非异议人,执行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并不互负债务,不能相互之间主张债权。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认为,法院执行的是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所提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实际为对判决书的理解偏差,针对的是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在对判决主文内容的理解存在疑问时,应当结合判决的说理部分进行判断。
本院认为 对于第三项判决,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本案中,赵某由刘云霞抚养,从有利于子女正常学习、生活、成长角度出发,此房宜由刘云霞及其子居住使用,刘云霞酌情支付赵慧峰住房补偿金每月400元,直至其子赵某高中毕业或独立生活为止。”故对于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应是刘云霞、赵某独占居住使用,否则,刘云霞酌情支付赵慧峰住房补偿金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该院执行人员口头要求异议人搬离该房屋以及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预拘留罚款通知书“本院已于2021年1月28日通知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将盂县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交付刘云霞、赵某使用。”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的该项异议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该院依法予以驳回。
对于第四项判决,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债权债务,债权人刘某的20000元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予以认定,其余的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当事人互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赵慧峰主张因装潢借款7万元,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为共同生活所借,依法应作为共同债务,现双方离婚应共同承担,一审判决有误,应予纠正。”在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确认部分:“原告(刘云霞)主张楼房进行装修时向原告父亲借款7万元,并有欠条为证,被告(赵慧峰)予以认可。”该夫妻的共同债务9万元,其中2万元债权人为刘某、7万元债权人为刘云霞父亲。该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刘云霞并非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故该院(2021)晋0322执92号的执行通知书“(3)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错误,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一、驳回异议人赵慧峰对于请求人民法院停止要求异议人搬离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执行行为的异议。二、撤销本院(2021)晋0322执92号的执行通知书“(3)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的执行行为。
刘云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晋0322执异7号执行裁定第二项内容。事实和理由:共同债务中的2万元是向其姐姐刘某借的,7万元是向其父亲借的,盂县法院要求赵慧峰支付45000元至法院,该款项由刘某或其父亲领取均与赵慧峰无关。
赵慧峰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晋0322执异7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内容。事实和理由:盂县人民法院口头要求其搬离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执行行为没有任何执行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对生效判决的扩大解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赵慧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慧峰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9年10月起至今抚养费;(2)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由申请执行人使用;(3)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及赵某的福利款5885.82元;(4)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具体计算。其它事实与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云霞与赵慧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已经法律法律效力。一、该判决第三项确认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由刘云霞、赵某使用,期限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赵某高中毕业或独立生活为止;刘云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慧峰住房补偿金每月400元整至赵某高中毕业或独立生活为止。盂县人民法院依据此判项通知赵慧峰搬离该房屋,并无不当。二、该判决第四项仅确认刘云霞与赵慧峰共同债务9万元、双方各负担45000元,无具体的给付内容,故盂县人民法院责令赵慧峰支付刘云霞45000元缺乏执行依据。综上,盂县人民法院(2021)晋0322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刘云霞、赵慧峰的复议申请,维持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21)晋0322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锐锋
审判员 李 彦
审判员 郭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