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邹飞专。 原告暨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杰,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A座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邹青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怀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郴郸市临漳县,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与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2元,由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