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后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童永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格,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后均与被告童永阔、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后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王后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后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王后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