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若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华,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韵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矿务局集体企业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歧,本溪市溪湖区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褚若虹与被告宋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褚若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若虹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若虹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6元(原告褚若虹已预交),减半收取4073元,由原告褚若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