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弓某,住山西省原平市食品小区78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轩岗镇。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弓某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9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平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1)晋0981执恢25号《通知》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执行行为,该执行程序、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2018)晋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要求异议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案涉房产的装饰物并恢复原状,异议人现所提异议请求、理由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相冲突,执行异议一般对程序问题进行形式审查,涉及到各方的实体权利一般不作评判。异议人若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异议人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的(2020)晋0981民初530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履行相关金钱债务,并未涉及案涉房产的所有权问题。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弓某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弓某不服上述裁定提起复议称,2020年6月,复议申请人以太平街村委会和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案号(2020)晋0981民初530号,现案件在审理中,其案涉标的物与本次(2021)晋0981执恢25号《通知》执行标的物为同一标的物,(2021)晋0981执恢25号《通知》的强制执行,涉及到案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问题,该通知的执行并不是必要的,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故请求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9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中止对(2021)晋0981执恢25号《通知》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平市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复议申请人弓某履行相应义务,与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确定复议申请人弓某应当履行的义务相同,复议申请人弓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其实质意在排除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复议申请人弓某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弓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9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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