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宣告后,因漏罪,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日被本院减刑一年;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经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梅、检察官助理陈锦霞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韩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违规行为被扣分,且罚金数额巨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3月、11月、2019年7月、2020年6月、7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规定打扑克被扣分并被训诫教育,且连续三年年度评审鉴定均为乙等以下,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本院对检察机关的从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