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横川县。

被执行人区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雪刚与被执行人区杰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4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区杰成确认欠原告王雪刚石材合伙清算款201500元,定于2019年11月8日前支付101500元给原告王雪刚,剩余10万元分十期支付完毕,从2019年12月开始每月1日前向原告王雪刚支付1万元(详见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费2976元,由被执行人区杰成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区杰成、肖嘉欣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89号5座1梯2902房。经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该房产最终以880829.45元拍卖成交。因上述拍卖所得款880829.45元在扣除执行费用(包含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3581.5元),并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分配价款为0元,故本案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金额为0元。另,(2019)粤0608执3825号执行案件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王雪刚101500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简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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