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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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友忠,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家住金溪县。2021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溪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金溪县侦查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睿,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友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友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3日上午10时,在西桥村委会办公室,被告人毛友忠因生产队对账的事情与全某发生争吵。后毛友忠和全某又在村委会外发生争执,争执行毛友忠用拳头殴打全某,致全某右侧第3、6前肋骨折。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全某构成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友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友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友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起因也是因为公事,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上午10时,在西桥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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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被告人毛友忠因生产队对账的事情与全某发生争吵。后毛友忠和全某又在村委会外发生争执,争执行毛友忠用拳头殴打全某,致全某右侧第3、6前肋骨折。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全某构成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入院记录、CT报告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申请书等书证;证人徐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全某的陈述;被告人毛友忠的供述和辩解;江西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友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友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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