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921772435G。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590110XXXX,住杨陵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601105X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杨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陕04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杨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4元、执行费81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杨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