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民,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罗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舒民与被告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舒民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舒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舒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舒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