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酒款197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一家烟酒专卖个体商店。从2020年12月开始,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商店多次购买香烟以及白酒。由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便同意其暂时赊账。2021年4月9日,被告因无力支付加之拖欠时间较长,其便在购买烟酒清单以及赊账单上签字,确认其拖欠原告货款19721元的基本事实。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力支付推诿。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请同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系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酒类及烟草制品零售等。本案系争烟酒款属于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故该笔欠款应属于公司法人债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起诉主张公司的债权。原告王某以个人名义起诉,诉讼主体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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