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祖国,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侯山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侯文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大学本科,务农,住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洪祖国申请执行侯山春、侯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8400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3600元。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2825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