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魏维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易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丽娅。
被执行人:临汾天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守站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魏维广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执异2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易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天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魏维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临汾天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达鑫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魏维广、李田荣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易达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李田荣不服,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临汾天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达鑫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和“驳回原告易达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原审被告魏维广对本判决第一项天正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易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李田荣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2020年9月16日,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北京市通洲区住宅进行评估,出具了估价报告。于2020年10月26日对魏维广提出的评估异议予以回复。于2020年11月23日对评估资质及估价师有效期进行补正说明。对此,异议人魏维广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对涉案房产重新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参考价……。据此规定,异议人魏维广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评估机构已答复并作出补正说明,且评估价只是参考价,最终价值由市场决定。因此,异议人魏维广对案涉房产要求重新评估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魏维广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魏维广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其所申请理由系《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2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即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依法应当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形式审查,异议成立后,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而不是让评估机构出具说明函。二、鉴于该评估机构能把基本的资质证书及估价人员的证书装订错误,复议申请人认为该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该评估所采取的依据不全面、不准确,评估价值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申请重新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异议人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三)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考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一、针对评估报告因装订错误而导致的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及评估人员资质的瑕疵,已经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已经予以补正,证明该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装订瑕疵并非事实上的不具备,不符合《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情形。二、评估结果是建立在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全面考察和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综合考虑了房地产市场情况得出的评估价值,且评估价只是参考价,最终价值由市场决定。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综上,复议申请人认为评估程序存在问题,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如复议人对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仍有异议,执行应按照《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魏维广的复议申请,维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执异21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