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陈美森,系院长。
被告:王欣彤,女,其他不详。
被告:张莉,女,其他不详。
被告:王进京,男,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靖宇县人民医院与王欣彤、张莉、王进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靖宇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宇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靖宇县人民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