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1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潘某1诉称:1.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2.婚生女潘某2由被告自行抚养教育;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潘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小事经常吵架,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1与被告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潘某2由被告于某自行抚养教育;
三、其它无争执。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1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