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被告:葛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来志远与被告葛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来志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353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7日到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葛瑶以跟妆工具丢了需要再买和给下边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来志远借款1553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期间多次询问,都是没钱还款,一直拖着没给。2020年6月4日,被告葛瑶以工程款没下来着急给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承诺使用两个月到2020年8月4日还款,到了日期还是不还钱。在2020年11月27日时还款5000元整,之后多次承诺日期还钱都没有兑现,打电话不接,微信也是极少回复,到2021年5月13日再打电话时,已经把电话拉黑。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葛瑶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来志远主张被告葛瑶向原告借款43530元,对此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原告来志远与被告葛瑶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内容为:“……来志远:年前借我的1万5千,加上六月份的3万3千,共4万8千,还有给你客户买东西的530,总共四万八千五百三十,就按你说的一个星期,下个星期四。其他的我也不想多说了,我不怕事大,什么时候给我钱?葛瑶:我在等到账,到账给你……来志远:你筹了多少了?葛瑶:你之前说小年之前给你就行,我小年之前就给你了,你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我保证小年之前给你……”,后被告葛瑶偿还原告来志远5000元,现尚欠借款43530元。支付宝转账记录记载了原告来志远被告葛瑶转账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记载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葛瑶尚欠原告来志远借款43530元,故对于原告来志远要求被告葛瑶偿还借款435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葛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来志远借款43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葛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