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存。 被执行人师战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下化乡上岭存乾泽坡村。 被执行人山西永世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运城经济开发区库东路以东机场路以北尚东SOHO幢13层13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汪文峰,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丽霞与被执行人师战河、山西永世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师战河名下的晋MCY508号昌河牌车辆、晋MHG097号吉普牌车辆、晋MMD899号思威牌车辆、陕EM4602号桑塔纳牌车辆、山西永世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晋M3U127号航天牌车辆、晋M9M309号长城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赵永义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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