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晓红,女,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丽艳,女,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钟晓红诉被告马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晓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丽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到原告经营的编织袋厂购买编织袋,2017年6月23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款216109元,被告打下欠据,可是至今仍没有给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16109元及利息,并自起诉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丽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塑料编织袋生意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马丽艳从原告处购买塑料编织袋,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16109元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货票(发货清单)47张,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丽艳从原告处购买编织袋,理应及时给付货款,拖欠至今未付,显系无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马丽艳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因欠据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本院支持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公告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晓红货款人民币216109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542元、财产保全费1601元、保全保险费6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303元,由被告马丽艳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加付7303元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