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太庭,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李云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太庭与李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1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2月22号通过邮件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有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7405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务为27405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