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尤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林与被执行人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6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林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3075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华已履行案款25000元,对于剩余案款105753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尤华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款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剩余全部案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张国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30753元,执行到位25000元,未执行到位10575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