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机构代码:91510000740032294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 被执行人俞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审理经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俞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0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727.06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划拨执行案款5417.47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俞志伟名下车牌号为川AT××××、川AT××××的汽车两辆,以上车辆无法查找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志敏 审判员 黄 柯 执行员 阚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