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尚贤,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方振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尚贤与被执行人方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振强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方振强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方振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方振强移送xx机关查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崔尚贤,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