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福荣,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甘0103刑初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张福荣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张福荣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张福荣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福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福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维亮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张晓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