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马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严华林与被执行人马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华林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从伟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8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马从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从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从伟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从伟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马从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9××**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3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从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马从伟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从伟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从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严华林,其已签字确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马从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5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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