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石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县成德北街1号综合楼A座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ODHGTP4R。 法定代表人:郑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力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轿行135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87505976。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石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石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石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石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河北石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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