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吐尔逊·司地克,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凯米尔丁·阿布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肉孜·阿布拉,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阿力木·木萨,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牙生·卡地尔,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热西提·吾布力,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艾海提·依明,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阿卜杜外力·奥斯曼,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艾海提·卡德尔,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穆合塔尔·阿卜力米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艾力·依明,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申请人:阿提古丽·萨木提,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司地克,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被申请人:巴楚县和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工业园区红海路168号-8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吐尔逊·司地克、凯米尔丁·阿布都热依木、肉孜·阿布拉、阿力木·木萨、牙生·卡地尔、热西提·吾布力、艾海提·依明、阿卜杜外力·奥斯曼、艾海提·卡德尔、穆合塔尔·阿卜力米提、艾力·依明、阿提古丽·萨木提与被申请人巴楚县和弘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吐尔逊·司地克、凯米尔丁·阿布都热依木、肉孜·阿布拉、阿力木·木萨、牙生·卡地尔、热西提·吾布力、艾海提·依明、阿卜杜外力·奥斯曼、艾海提·卡德尔、穆合塔尔·阿卜力米提、艾力·依明、阿提古丽·萨木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巴楚县和弘服饰有限公司价值329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吐尔逊·司地克、凯米尔丁·阿布都热依木、肉孜·阿布拉、阿力木·木萨、牙生·卡地尔、热西提·吾布力、艾海提·依明、阿卜杜外力·奥斯曼、艾海提·卡德尔、穆合塔尔·阿卜力米提、艾力·依明、阿提古丽·萨木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楚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29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吐尔逊·司地克、凯米尔丁·阿布都热依木、肉孜·阿布拉、阿力木·木萨、牙生·卡地尔、热西提·吾布力、艾海提·依明、阿卜杜外力·奥斯曼、艾海提·卡德尔、穆合塔尔·阿卜力米提、艾力·依明、阿提古丽·萨木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巴楚县和弘服饰有限公司价值3294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49元,由申请人吐尔逊·司地克、凯米尔丁·阿布都热依木、肉孜·阿布拉、阿力木·木萨、牙生·卡地尔、热西提·吾布力、艾海提·依明、阿卜杜外力·奥斯曼、艾海提·卡德尔、穆合塔尔·阿卜力米提、艾力·依明、阿提古丽·萨木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