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尔勒万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218国道东侧、库尔勒殡仪馆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1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库尔勒万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立案后本院通知原告库尔勒万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库尔勒万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万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勒万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