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传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木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第三人:杨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第三人:王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传兴因与被申诉人王文宝、肖木春及一审第三人杨宏伟、王振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宏宇 审 判 员 罗林成 审 判 员 赵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芳百 书 记 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