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东200米路南财富广场2209。
法定代表人:王龙。
案由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213.82元;2.被告十倍赔偿原告52138.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打印件、付款账单详情截图、订单信息截图、物流信息截图、交易快照截图、实物图片、标签翻译打印件、支付宝电子回单等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吉进久玩具专营店”出售有口香糖(商品页面显示为“吐血口香糖创意恶搞玩具糖果电人道具学生上课无聊整蛊恶作剧神器”)。商品详情处载明,品牌:勾勾手是否进口:国产血口香糖:将口香糖含在嘴里。适当的时候咬破由嘴中流出红色恐怖的血,安全卫生。辣口香糖,口香糖家族又一力作,整整你的朋友,看似普通的口香糖,吃起来却很辣!口香糖,采用环保食用材料,干净卫生,无污染,可用于整蛊,将口香糖咬开就能感受到辣味或者流血,还在等什么,无论是万圣节还是愚人节,我们的产品都是整蛊必需品,还在等什么,赶紧行动起来!口香糖外包装正面上用英文标注WARNING:CHOKINGHAZARDSmallparts,NotforchildrenUnder3yearsMADEINCHINA。包装另一面载明:血口香糖是一款成人道具产品,用于搞笑、恶作剧、节日表演、演戏等。口香糖配料:胶基、甜味剂、乳化剂、香料、抗氧化剂、食用色素。14岁以下儿童在家长陪同下使用该道具产品。在天猫购物平台交易快照上关于产品型号等信息与前述信息一致。
2021年04月03日,原告在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吉进久玩具专营店”购买了100份前述口香糖,单价为52.14元,最终成交总价为5213.82元,原告以支付宝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213.82元。在原告提交的订单信息中,约定收货地址信息为:李兴凯,185××××2857,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xx镇xx苑订单编号为16xxxxxxxxxxxxxxx27。案涉产品发货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为55xxxxxxxxxxx98,2021年04月06日,原告收到上述产品。根据原告提交的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无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营养标签等标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实施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天猫购物平台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有关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内容的约定具体明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一、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案涉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同时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营养标签等。案涉产品无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营养标签等标识,其中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无相应信息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项5213.8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将收到的产品退还被告,否则原购物价格折抵应返还的货款。二、关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作为销售者明知案涉产品无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营养标签等标识,仍进行销售,原告主张十倍赔偿52138.2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退还原告李兴凯货款5213.82元,原告李兴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其向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勾勾手口香糖100份,如原告李兴凯届时不能退还,则以原购物价格52.14元/份折抵应返还的货款;
二、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李兴凯支付赔偿金5213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00元,减半收取计617.00元,由被告临沂吉进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