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旦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林周县人,职业不详,现住西藏周县,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身份证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旦某与被告赵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原告旦某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旦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计2100.00元,由原告旦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玛拉珍审判员白玛曲尼人民陪审员德吉卓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     仁      曲     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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