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旦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林周县人,职业不详,现住西藏周县,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身份证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旦某与被告赵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原告旦某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旦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计2100.00元,由原告旦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玛拉珍审判员白玛曲尼人民陪审员德吉卓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 仁 曲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