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依图尔荪·吾斯曼,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斯图热·排柯尔丁,新疆骏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阿依图尔荪·吾斯曼与被告方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依图尔荪·吾斯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斯图热·排柯尔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阿依图尔荪·吾斯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16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疏勒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的权属调查工作。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2000元,食费另行计算(食费450元),截止2019年6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0169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方三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状。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有:工资登记表一份。被告方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5日,被告方三东出具疏勒县员工工资统计表一份,该统计表明确载明尚欠阿依图尔荪·吾斯曼工资欠款10169元,并注明以上所有员工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疏勒县员工工资统计表下方由被告方三东签字并注明日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从事疏勒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的权属调查工作,双方据此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持被告签字确认的疏勒县员工工资统计表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合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16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但原告未在诉讼请求项中明确金额,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方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阿依图尔荪·吾斯曼支付劳务费10169元;         二、驳回原告阿依图尔荪·吾斯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元,诉讼保全费121.69元,由被告方三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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