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桃源回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2015137632C,住所地昭通市鲁甸县桃源回族乡桃源村街子社。
负责人:保德富,系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孔祥蒿,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阮殿窕,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甸县桃源回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孔祥蒿、阮殿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鲁甸县桃源回族乡人民政府未预交诉讼费,本院向鲁甸县桃源回族乡人民政府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