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恒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贺兰山东路绿地企业公园6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宋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楠,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三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恒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旺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银川恒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银川恒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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