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麟麟区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麟麟区。
被告:崔某,女,汉族,23岁,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诉称:2018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年初双方商议结婚事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金、为原告购买订婚礼物和支付举办婚礼所需费用。××××年××月底被告以双方了解不深为由,不与原告结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50000元及价值7200元的钻石吊坠、项链、戒指;2、由被告赔偿原告准备婚礼的损失800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1日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利率标准按年息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冯某系麒麟区人民法院法警队合同制人员,本案处理的实体结果及今后的执行与麒麟区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执行,及时解决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马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