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艳利,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晓芳,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艳利与被执行人刘晓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82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0元,缴纳执行费1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个,总计存款400.00元,有冻结信息,本案轮候冻结,网络资金账户总计金额不足10.00元,名下有现代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同时未能控制车辆,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财产; 三、同时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向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户籍地居住及财产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8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晓芳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张连军 审判员 盖世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