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松民众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千岭乡向阳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朱祥玉,系该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时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宿松民众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胡时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宿松民众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民众种养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松民众种养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宿松民众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家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