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风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庆,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 法定代表人:武春锋,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明坡,系该村委会副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武风领与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风领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庆、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春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明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风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6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武寨村开展“六改一增”扶贫项目,该项目主要是修葺村民房屋。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该项目由原告负责承建修缮,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原告共修缮房屋43户。施工完毕后,经原村委会负责人武明坡、脱贫责任组长宋建国、驻村第一书记吴涛于2019年9月26日审计,该项目施工费共计139000元。2019年2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7万元,此后分两次给付原告共计2万元,剩余49000元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故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9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欠款数额属实,应该偿还原告欠款,经过逍遥镇政府干部唐永辉与帮扶单位西华县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吴涛协调,本案欠款由逍遥镇政府和西华县移动公司共同出资偿还剩余款项,但是,逍遥镇政府和西华县移动公司对“六改一整”扶贫项目款还没有完全拨付到位。

原告举证

原告武风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六改一增”活动竣工验收表43张,证明原告按照改造内容对43户贫困户村民房屋进行整改修建,竣工后经验收整改工程合格,整改工程量客观真实。证据二、审计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对43户贫困户村民工程结束,经审计小组最终审定施工费用(也即工程总价款)为139000元,该审计报告上有审计人员宋建国(时任脱贫责任组长)、吴涛(时任驻村第一书记)、武明坡(时任村支部书记)三人签名确认整改工程量、工程款属实。 经质证,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武风领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被告村对贫困户开展“六改一增”扶贫项目。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施工协议,该项目由原告负责承建修缮,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原告共修缮贫困户房屋43户。2019年9月26日,经原村委会负责人武明坡、脱贫责任组长宋建国、驻村第一书记吴涛审计,该项目施工费共计139000元。被告此后分四次给付原告工程款92100元,剩余46900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履行。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共计139000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92100元,剩余工程款46900元没有给付,均无异议,所以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469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风领工程款46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武风领承担27元,被告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民委员会承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泽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智慧 书 记 员 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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