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兴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果益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果益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旻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崔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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