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文云芳,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付龙与王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