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高军与被告刘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高军负担。